新《广告法》出大招,“五条八处”直指互联网
催催一从事互联网广告行业老友,人称“葛小胖”。人如其名,脂肪含量是高了点,但不影响人家繁忙穿梭在各种微信群里逗比、聊天、抢红包啊。但是不知何故,莫名失踪几个月,直到几天前“葛小胖”来找催催。催催看着眼前的“葛小胖”,“惊悚”的尖叫:“哪里减肥疗程如此见效?仨月减百斤!”。“葛小胖”此时无奈又神秘一笑(请各位脑补这种表情)答道:“是啊,减肥新思路,新《广告法》帮助你,见效快、周期短、不反弹!”催催问:“此话怎讲?”“葛小胖”无奈的说:“因为新《广告法》对互联网业界出‘大招’了,为了不被罚款,只能拼命加班啦。”
新《广告法》下互联网监督
新《广告法》出大招,“五条八处”直指互联网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互联网在当今社会的爆炸式发展,本次对《广告法》的修改,也将互联网上的广告纳入管理范畴。在新《广告法》通篇75条的内容中,涉及互联网的内容高达“五条八处”,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治理互联网广告的决心!(催催:Oh my god!还让不让广告人活了呢?)今天,律贝果就和大家好好看看这些“大招”们。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大招”第一式: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之名,行发布广告之实。以后再遇到“闹心的养生知识”咱们就可以举报啦。(催催:终于能从源头上制止爸妈转发虚假养生广告啦~)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大招”第二式:严格限制互联网广告不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此招一出,那些死活关不掉、点进去就是链接的广告小弹窗只能“饮恨江湖”了。(催催:那种一个小网页,四五个关闭按钮,只有一个是真实能关掉的广告,你有没有碰到过?一言不合就跳进奇怪的网站,确实好烦啊。)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大招”第三式: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广告的制止责任。各位网站、平台注意了,“广告是别人发的,我们不知道”这种话真的不能免责哦~(催催:可以,可以,这波很强!)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招”第四式: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正所谓“光说不做假把式”,新《广告法》可不会随便说说就算了——弹窗不能关,罚款自然来!(催催:哪里不想看点哪里,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点开随意弹出的广告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大招”第五式: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将被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停止相关业务。纵容违法广告前,请先对比下广告费收入和罚款金额,千万别为了一时利益,不但没了钱、更断送了自己的事业!(催催:有实际惩罚措施的条款,才能有效啊)
互联网监管引入大数据,科技为新《广告法》保驾护航
鉴于互联网信息量大、传播快、内容复杂等特点,国家工商总局将基于大数据理念建成“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前述中心将可实时监测全国各地互联网广告,及时将违法广告线索移交各地工商部门,为工商部门对互联网违法广告的立案查处提供技术支持。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前述中心反馈的信息,还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进行约谈,以促进新《广告法》的实施。(催催:经常违规的媒体要小心被请去喝茶哦!)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监管的又一利器
2015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共计25条,专门就互联网广告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以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虽然,该暂行办法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但是从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凸显出国家工商总局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决心。